(2018年6月修订)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工作,鼓励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高级别科学研究项目的积极性,确保研究工作顺利进行和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配套经费的范围
学校科研配套经费资助项目主要指以兰州工业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申请并获准立项的“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科技部、教育部等省部委(局)纵向项目,且结项时项目负责人仍任职于兰州工业学院。
第二条 获得立项资助项目配套经费额度
(一)“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不含地区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不含西部项目)按1:1配套,配套金额上限为30万;
(二)国家自然基金地区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科技部、教育部等部委(局)项目按1:1配套资助,配套金额上限为15万;
(三)省部级项目按1:0.5配套资助,配套金额上限为15万元。
第三条 纵向项目子课题、横向项目及各类校级项目不予配套资助;采用协议、子课题等形式分包给外单位合作研究并划转经费的,划转部分不予配套资助。
第四条 科研配套资助经费随其项目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由科研处审核阶段性成果,按进度、按需求分批配套到位,不再提取管理费。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合理使用配套经费。项目负责人已向学校提出调离申请的,其立项项目暂时不予配套资助;已配套资助的在研项目,项目负责人调离前须退回相关的配套经费。
第六条 配套经费的使用执行《兰州工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财务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配套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