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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政策]兰州工业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时间:2016年12月13日 16:33 作者 来源 点击:
兰州工业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预防学术腐败,进一步发展和繁荣我校教学和科学研究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进步法》、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兰州工业学院章程》、《兰州工业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试行)》,按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强化学风建设责任实行通报问责机制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兰州工业学院 工作人员、教师及学生,以及以 “兰州工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兼职人员、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健全教育、预防、监督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剽窃、篡改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知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等行为。
(二)伪造、拼凑、篡改科学研究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文献资料:在自己的研究成果中,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捏造、拼凑,故意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注释,故意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等行为,但诚实性错误,或者在解释或判断数据时的诚实性差异除外。
(三)伪造学术经历: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过程中,在填写有关个人简历信息及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个人受教育经历、专门的学术研究经历,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经历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伪造学术业绩:在职级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资历评定及申报科研项目等过程中,提交虚假业绩材料的行为。
(五)故意一稿多投并重复发表,重复或变相重复立项,重复或变相重复发表自己的科研成果等行为:将同一研究项目在同一层面重复立项,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六)未如实反映科研成果:虚报科研成果,或重复申请同级同类奖项,或随意提高成果的学术档次,在出版成果时不如实注明著、编著、编、译编、编译等行为。

(七)不当或盗用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署名或擅自改动署名顺序,或将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学术成果的署名人之外;未经本人同意盗用其署名的行为。标注不实的基金资助项目。
(八)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九)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术论文;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术论文或学位论文。
(十)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对外泄露应保密学术事项。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包括授意(或指导教师默许其指导对象)、指使、协助、包庇(包括明知学生在学位论文或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有抄袭行为而不指出)他人进行有违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骗取经费、装备和其他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三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职能机构。
第六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分布指定七名教授组成。
第七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二)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或委托院(部、中心、所)学术专家组,组织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鉴定;
(三)根据调查情况、临时工作小组或院(部、中心、所)学术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
(四)行使其他与学术规范有关的职责和权力。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认定
第八条 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在接到实名举报、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汇报相关事宜。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举报人,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进行初步调查,也可以组成临时工作小组进行初步调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回避。

第九条 调查机构应在初步调查开始后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30日内对初步调查的内容和结论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提交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由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作出书面答复。

初步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或证据不足的,可结束调查。初步调查认为举报是恶意诬告,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条 初步调查认为确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在30日内开始正式调查。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分别向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者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在9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送达被举报人。有特殊情况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提供调查延时的书面说明。
被举报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调查结论的5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异议书。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对被举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做补充调查。
第十一条 正式调查结束后,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被举报人的书面意见、对被举报人意见的说明等调查材料。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调查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以及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视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情节,在收到调查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将处理建议及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的调查材料一并提交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教职工、研究人员、进修人员、兼职人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 通报批评;
(二) 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
(三) 取消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
(四) 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五) 解除聘任;
(六)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学生,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暂缓学位论文答辩;
(三)取消学位论文答辩资格;
(四)取消学位;
(五)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名誉权的个人或单位,依照我国的《刑法》、《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举报或提供证据的;
(三)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
第十八条 处理决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书面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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