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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5年11月11日 16:35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促进科研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遵循的原则:

   1.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申请各类科研项目的积极性,依托地方产业特色,发挥学校多学科优势,以项目为龙头,推进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学术梯队建设。

2.鼓励全体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担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下达的各类科研任务、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技开发项目,鼓励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综合应用研究,鼓励开展国际合作项目研究。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分类

   第三条  学校承担的科研项目,按其项目来源不同,可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校级科研项目三大类。

   1.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和有关部委、省政府和有关厅局、地市等有关部门并以文件形式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

   2.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而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学校作为法人签订了技术合同(协议)且有研究经费汇入学校的科研项目。

   3.校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学校科研发展计划的研究项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

   第四条  科技处应有计划地组织二级学院科技人员申报、承担各类研究项目。各二级学院应认真做好申报工作,并注意审查项目申报书的质量与水平。

市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科技处统一组织。科技处根据有关部门的申报要求,发布通知,受理申请,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市厅级以上项目的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有专门要求时由科技处向各二级学院下达申报数的上限或组织专家进行审查上报。

   第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报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实施。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经科技处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研究经费。

第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对本部门承担的科研项目直接管理和协调,科技处负责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全面负责。  

第八条  纵向项目项目组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组成员、项目研究内容和进度。如情况特殊确需调整的,须由项目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技处上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科技处每年对各类研究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定期检查根据科研任务书或合同书约定的年度或阶段目标进行,在研项目的负责人必须认真如实地填写《兰州工业学院科研项目进展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科技处归档;不定期检查由科技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对研究活动正常进行的项目,继续给予支持,对未开展活动或进展不明显的项目,给予通报直至终止拨付配套经费。

第十条  因故需中止的科研项目,应按立项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期限一年以上,科技处在征得立项部门同意后,给予撤项处理,追回项目组人员因立项所获得的各种奖励及科研经费,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由科技处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经学校审批后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若由于承担方过错造成的纠纷和损失,由项目组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管理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实施。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鉴定

   第十三条  项目组完成的纵向项目按照立项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结题、验收、鉴定、登记和申报奖励。若不按规定办理结题或科研项目完成质量较差者,两年内不受理其新的立项申请。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的结题以项目合同的要求为准,项目完成并得到委托方认可后,项目组应将其最终成果和鉴定意见等一式二份交科技处和所在二级学院。

第十五条  校级科研项目结题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实施。    

第六章    科研项目的档案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应按科研档案管理的归档要求提交完整的归档材料,由科技处协助项目组做好项目材料的归档工作。不提交科研档案或档案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不能结题,也不能进行鉴定和申报各级奖励。

第十七条  科研档案归档材料主要包括:(1)开题报告(申报材料)、项目批准文件、科技合同或项目任务书、研究计划等;(2)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中期成果等;(3)项目结题材料、经费决算等;(4)成果鉴定材料、已出版著作、已发表的论文或经鉴定已达到出版(发表)要求的著作(论文)稿本等;(5)因故终止的项目,也应进行相关材料归档,并附情况说明。

第十八条  科技处根据省教育厅、科技厅的要求,负责全校科研成果的年度登记、审核和统计汇总,各二级学院应认真做好本单位科研成果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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