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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学院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时间:2015年11月09日 00:00 作者 来源 点击:
[学校政策]兰州工业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阅读( 79) | 2015年11月9日( 4 年前) | 打印内容 打印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活跃学校的学术气氛,加强学校与国际、国内院校、研究机构的学术交流,鼓励二级学院根据学科建设、提升科研能力的需要组织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术交流活动范围:

1.校外专家来校讲学;

2.校内学术报告(讲座);

3.教师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

4.学校主办或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第二章  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校外专家来校讲学:

1.讲学组织

讲学活动由科技处或二级学院等校内各教学单位组织。校外专家来校讲学分两级管理,即校级学术报告和二级学院学术报告。校级学术报告由科技处、宣传部、国际交流合作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主办,一般科技报告由科技处审核;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报告由科技处会同宣传部审核;二级学院学术报告由各主办单位具体负责,国外(境外)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由科技处会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

2.讲学内容

相关学科领域的新理论研究、新方法探索、新技术应用、发展前景展望和科技信息传播等。

3.讲学专家条件

(1)两院院士;

(2)其他专家学者。

4.实施步骤

(1)各教学单位在会前一周向科技处提交讲学活动安排,内容包括:讲学人基本情况;讲学题目及内容;达到的预期目标;时间、地点安排;参加人员范围及大概人数;支出费用预算等,科技处审核通过后,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落实。

(2)讲学活动结束一周内向科技处填报《校外专家来校讲学情况登记表》。

5.经费支出

校级学术报告所需的经费从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经费中支出。二级学院学术报告所需的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条  校内学术报告(讲座)

1.讲学组织

校内学术报告由二级学院组织,不定期举行。

2.报告人与报告内容

(1)报告人

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本校教师。

(2)报告内容

相关学科领域的新理论研究、新方法探索、新技术应用、发展前景展望和科技信息传播等。

3.实施步骤

由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报告的安排和落实,并于会后一周内向科技处填报《校内学术报告(讲座)情况登记表》。

第五条  教师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

1.必备条件

(1)本校教师和管理人员赴校外参加在国内外举办的学术会议者,必须有会议论文录用通知书并填写《兰州工业学院科研学术会议登记》。

(2)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3)本校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者,其涉外事项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2.实施步骤

(1)由学校委派参加校外学术会议的人员经本单位同意,科技处、人事处审批同意后,所需会议费用从学校学术交流专项经费中支出;境外学术会议另行审批。

(2)由学校或二级学院委派赴校外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返校后应将会议简况、有价值的学术信息等相关资料交科技处或所在二级学院备案,方可办理费用报销。

第六条  学校主办或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1.必备条件

(1)主办或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的正式批文。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兰州工业学院名义主办或承办国际、国内学术会议。

(2)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学校科学研究、重点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且具有实质性的推动作用。

(3)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或技术领域,学校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形成稳定的学科方向和学术梯队。

(4)会议组织健全,且须有学校专家学者进入会议的领导机构或论文评审委员会。

(5)需提供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的目的、上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会议效果。

(6)需有学校教师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国内学术会议不少于10篇)。

(7)国际学术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出席,国内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出席。

2.实施步骤

(1)会前申报: 学校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具体实施单位,必须于会议前3个月向科技处提交主办或承办学术会议的报告,内容主要应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组织机构;经费来源;日程安排;拟到会专家学者名单;学校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等。

(2)会后报告:学术会议结束后,具体实施单位必须向科技处提交下列资料:千字以内的会议综述l份;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1套;会议经费决算表1份。

3.经费来源

经费原则上以会养会,经费不足部分学校视情况予以适当补贴,补贴额度由科技处根据会议具体情况讨论确定,并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学术活动的汇总与考核

各单位应做好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工作,每年开展学术活动的情况须按第二章相关要求以书面形式交科技处备案、汇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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