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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工业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2015年11月06日 16:3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机构是指学校批准成立的研究所(室,基地)以及各类技术研究(开发、服务)中心(注:不含独立建制,不带固定编制与运行经费

第二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应有利于推动相关学科建设和创新平台建设,有利于形成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团队,有利于重大项目的组织与横向科研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多出高水平成果,有利于加强学校及企业、地方部门之间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筹建应根据地方、产业和企业的需要,按照“研究与开发(服务)并存,以开发(服务)为主”的发展模式,努力打造突出自身特色的应用研究、科技开发和技术服务体系。

第四条  新建科研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与学校相关学科发展相吻合的明确研究方向和近、中、长期发展目标。

2.一定的研究项目和经费来源,有明确的挂靠单位

3.有学术造诣较深、具有较强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机构成员队伍完整,有较强的研发能力。

4.有相应的实验设施和研究条件。

第五条  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的科研机构,应有利于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及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并符合以下条件:

1.与该企事业单位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2.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书面共建协议或合同,有明确的合作方式、建设计划、成果归属约定、建设及合作期限等。

3.企事业单位有一定的投入(包括资金、设备等)。

4.共建的科研机构应建在我校或其主体部分建在我校。

5.有较好的研究开发和实验队伍。

第六条  申请建立科研机构的筹建单位(或个人)必须填报《兰州工业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申请表》,由挂靠单位签署具体意见后报学校科技处,经科技处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后,上报学校研究审定,下文批复成立。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科研机构实行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跨学科成立的科研机构,可委托一个二级学院代管。

第八条 科技处负责全校科研机构管理、建设的规划、协调、评估、管理办法的制定、运行情况检查等宏观方面的工作。二级学院负责依托本单位的科研机构的申报、建设、人员、设施、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科研机构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科研机构负责人负责制。

第十条 科研机构实行“开放、流动、竞争、联合”的运行机制;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的科研机构应以市场为导向,坚持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相结合。

第十一条 对研究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由所长根据课题项目进行聘任,可以打破学科和部门限制。学校鼓励各类研究机构在校内外聘用专兼职研究人员。科研机构实行岗位责任制,要明确每位成员的任务和责任。

<!--[if !supportLists]-->第十二条 <!--[endif]-->科研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加强科研机构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与校外企事业单位科技合作(开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以合同形式约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凡以兰州工业学院(含二级学院)名义对外签署的科技开发合同,都必须由学校法人代表直接或委托代理人签订(必要时可以公证处公证),并报科技处登记备案。科研机构与校外企事业单位科技合作(开发)项目的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的考核与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的科研机构,在与其相关的合作合同或协议期满后,学校将根据情况决定该科研机构是否予以撤销或保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兰州工业学院××研究所(中心,室,基地)” 等,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的科研机构原则上统一命名为“兰州工业学院-(企事业单位名称或简称)××技术研究中心(所,室,基地)” 等。

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因工作需要确需刻制印章的,上报校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刻有印章的科研机构,机构负责人对印章的合法、正确使用负全面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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