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是以论文、专著的形式公开发表的成果,主要论文、专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出版3年以上(2016年7月31日之前公开发表),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公开发行的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2.第一完成人至少应是2篇(部)以上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每位完成人必须是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作者并排位在前4位,且每篇代表性论文、专著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应作为该项目的完成人;申报人应征得未列入候选项目完成人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其他作者(至少前4位)的知情同意;主要论文、专著要同时附国家一级查新机构出具的被引用情况检索证明(原则上不能使用本单位、本系统查新机构出具的证明)。
3.对涉及与国外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应当由国外合作者或机构提供书面证明,说明我省学者在该项目研究中的学术贡献。对在国外工作期间发表的论文,如署有国外工作单位的,应当由国外工作单位提供有关知识产权属于作者的书面证明。上述两种情况不能提供书面证明的,不应作为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进行推荐。
(三)技术发明奖
核心技术已经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包括已发明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植物新品种证书、新药证书等),且技术成熟,规模化应用于本省生产实践3年以上(2016年7月31日之前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科技进步奖
1.整体技术已稳定应用3年以上(2016年7月31日之前应用),证明其技术成熟,并产生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2.提供具有公信力的技术成果评价证明(国家相关部门的技术检测报告、验收证书、评价证书、测算分析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证明等)、技术合同、应用证明及经济效益证明。涉及有审批要求的,须提供2016年7月31日之前批准的证明材料(新药、医疗器械、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标准等);涉及土木工程的,须提供工程验收满3年(2016年7月31日之前验收)的证明材料。
3.应突出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程度、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以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调整产业结构的作用,并提供成果取得实际应用满3年(2016年7月31日之前应用)的证明材料(技术转让协议、经济效益证明、税务证明以及生产应用证明等)。
4.技术开发类项目应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技术和经济指标的;转化推广类项目应实现产业化,并对本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公益类项目,应是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并做出重要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