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涉及企业技术创新的项目,应以企业为牵头单位申报,且是企业自主创新和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的。
6.高校或科研院所申报的技术开发类项目,须提交技术转让合同或与企业合作开发合同,合作企业提供项目有关的经济效益证明。
(五)企业技术创新示范奖
1.在甘肃省注册、经营、属地纳税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积极吸纳本省劳动力就业的企业。
2.坚持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开发出具有全国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或者开发出技术含量高、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新产品,或者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及现代科学管理方式,显著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生产的产品成为名牌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拥有独立的技术研发机构、稳定的研发团队和固定的研发场地,有持续的研发活动,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2%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科研合作及在促进“产学研一体化”方面有突出成绩。近3年内登记的省级科技成果、取得的发明专利和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均须在3项以上。
(六)优秀科技创新企业家奖
1.在甘肃省经营3年以上并在属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负责人。
2.在现企业任职3年以上,在任期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质量、安全事故,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3.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或企业体制改革等方面业绩突出、成效显著,曾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4.所领导的企业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经营业绩突出,经济效益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企业投资规模、销售收入和企业利润等各项经济指标逐年提高。
五、提名推荐的要求
1.提名推荐项目的核心技术应是2018年12月31日之前在省级或国内同等机构完成登记的科技成果。
2.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只能用于一个推荐项目;同一完成人参加的推荐项目不得超过2项,且作为前三名完成人推荐的不得超过1项;2018年度获得一等奖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本年度不得作为推荐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未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政府部门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完成人。
3.推荐单位和提名专家应根据省科技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推荐提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采用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择优推荐。对推荐或提名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有审核责任;对推荐或提名项目负有通知、督促义务。